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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受理案件管辖地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24:37 阅读: 来源:陶瓷厂家

鄂州市民朱先生来电咨询:我在2007借给刘先生10万元钱,刘先生是北京人,在鄂州这边做生意,但是到2010年,这10万元钱只还了一万元不到,我一直要债,他也以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来推脱,我该怎么办?

针对朱先生的来电,我们借贷网做出如下解答;从朱先生要债,刘先生的反映来看,他是承认这边欠款的,但是你们之间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受理案件管辖地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你要到北京的法院去告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3]10号)规定,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鄂州,纠纷也是在鄂州产生,所以也可以在鄂州法院立案。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减少诉讼成本。所以,建议你搜集证据来证明你是在鄂州借给他钱的,也就是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是在鄂州。这样,你就可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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