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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集体财物抵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07:29 阅读: 来源:陶瓷厂家

2013年6月9日和7月8日,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肖某某先后借款总计24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2013年10月11日,原告肖某某授权赵某全权处理其与被告陈爱新的债权债务。

2013年10月13日,赵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抵债协议,约定由陈某某将其所入股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抵偿其所欠原告肖某某本金24万元。但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某无权处分其所在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该协议应无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原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原告在催收欠款中,其授权委托人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以货车抵偿欠款的协议,但由于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所入股公司,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处分权,故该抵债协议无效。且车辆未实际交付,因此该协议不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4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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